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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若干意见(试行)》(密政发〔2018〕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明确申报流程,细化支持方向、条件及方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密云区功能定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密云区项目准入标准;

  (三)纳入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日常监督管理;

  (四)在密云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

  (五)近五年内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及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第三条 “区域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密云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对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综合贡献。

  第四条“金融机构”是指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公司。

  第二章 支持方向、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第五条 重点支持方向。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明显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在密云区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所属另类投资子公司、大型企业资本控股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条件:具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批复文件。

  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

  实收资本规模1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补助10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1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补助2000万元;实收资本规模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

  第七条 重点支持机构中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或区域金融总部机构;职能总部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独立核算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

  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申请条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突出、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对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带动明显的机构,经区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获得补助资格。

  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补助标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在密云区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条件: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管理资产规模或投资规模50%以上在密云区内托管机构托管。

  基金管理机构补助标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节 购租房补贴

  第九条 重点支持方向。新设或新迁入密云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密云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

  第十条 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首次在密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支持标准:按实际购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密云区租赁办公用房或配套经营用房支持标准:按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支持,支持期三年。对实际办公地址不在本区的,参照密云区同期房租平均水平的50%给予支持。对区域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支持标准。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各类职能总部、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公司、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密云区实地办公且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其筹建期间可申请免费周转办公用房,周转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进入全区前20名的,对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密云首次购置商品房给予支持;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突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区域综合贡献排名要求。

  购置商品房支持标准:按购房合同总价的30%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且个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以机构名义申请,每家机构享受购房补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给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购房补贴计入对机构的支持资金总额。

  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财务总监等现任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节 增资补助

  第十五条 重点支持方向。增资补助适用于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增资在5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给予其增资金额3‰的一次性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第十七条 经北京市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的准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增资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增资金额3‰的一次性增资补助,单个机构增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实收资本增资金额可累计计算,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收资本增资金额累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可申请一次增资补助。实收资本增资金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可再次申请增资补助,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节 发展壮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重点支持方向。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密云区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或在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年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即可申请发展壮大资金支持,支持期为自提出申请年度起连续五年。

  支持标准:

  区域综合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区域综合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55%给予资金支持;

  区域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照企业当年对区域综合贡献的60%给予资金支持。

  金融机构可自行选择任一完整财政年度申请发展壮大资金支持,一经选定则不能更改,五年支持期不可中断。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三年内,年区域综合贡献未达到50万元,但与上年相比实现翻番的,可申请金融创新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为当年形成区域综合贡献的40%,补助期最长为二年。

  第二十一条 经区政府认定,对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战略意义的金融机构,按照机构当年形成区域综合贡献的2%-5%给予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7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每家机构接受奖励人才不超过10名。单一机构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重点机构“一事一议”。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且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对同行业具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的新设或新迁入密云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大对机构的支持力度。单个机构获得的各项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突破本机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70%。

  第五节 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方向。在密云新设备案且在投资北京市高精尖产业过程中,扶持我市机构挂牌上市并成功实现退出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的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支持标准:

  实际投资规模20亿元(含)-30亿元以内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实际投资规模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实际投资规模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区级“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突出贡献奖”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区当年经济发展重点及金融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年度专项奖励评选办法及奖励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支持区内金融机构申报市级金融创新项目,按每个项目500万元标准对入选项目予以奖励,用于支持补贴项目开发和激励研发团队。

  第六节 招商引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构参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法人组织)依法合规,积极引进符合密云区产业定位企业的,在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任选一个完整财政年度,按照引入企业的区域综合贡献对中介机构(法人组织)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区域综合贡献100万元-300万元(含)的,按5%奖励;

  区域综合贡献300万元-500万元(含)的,按6%奖励;

  区域综合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7%奖励;

  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按8%奖励;

  区域综合贡献1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按9%奖励;

  区域综合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社团组织在本区发展。鼓励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团组织入驻发展。注册会员数量在50家以上的社团组织为本区引入新企业,引入企业入区当年区域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照社团组织当年引入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单个社团组织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标准:

  区内纳税企业会员数量占比50%以上且区域综合贡献达50万元-100万元(含)的,给予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区内纳税企业会员数量占比60%以上且区域综合贡献达100万元-300万元(含)的,给予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资金6万元。

  会员企业区域综合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七节 其他配套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伙人等任职满3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人才申请人才引进落户支持应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要求,且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密云区设立并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密云区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经审核备案的优质金融机构和组织,在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中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其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引进落户。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及《北京市密云区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根据新设或新迁入密云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在密云区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方面,安排一定比例,优先解决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三十二条 资金审批

  (一)公告:区金融办每年11月底在密云区政府官网及密云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上发布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公告,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准备。

  (二)初审:相关资金支持项目由区金融办负责初审。申报企业首先通过密云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区金融办进行线上初审。

  (三)复审: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将纸质材料报送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联合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由区金融办牵头起草相关资金兑付请示,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需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项目,由区金融办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报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审批后兑现资金,支持资金可按最低支持比例预拨,待清算后按上年度对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资金监管

  (一)申请主体收到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资金应用于机构在本区范围内的扩大经营、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

  (三)区审计局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申报机构自享受最后一笔支持、补助资金起五年内,法人机构的注册地址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不得迁出密云区,不得减少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改变在密云的纳税义务。如违反此项规定,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基金公司在存续期内不得违反此项规定。

  (三)对于享受购买经营办公用房补贴资金支持的机构,自享受最后一笔补贴资金起三年内,不得将经营办公用房对外出售;享受租赁经营办公用房补贴资金支持的机构,享受补贴资金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补助、补贴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策享受期最长不超过5年。本区同类型支持政策,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继续施行,本细则规定与《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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