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密云区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北京市密云区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农业资源禀赋优势,提升现有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成果,全面优化农业电商营商环境,推动我区农业电商高质量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难题,助力支援合作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密云区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带动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长,充分发挥支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构建“特色蜜、水库鱼、环湖粮、山区果、平原菜”五大特色农业体系,不断扩大“密云农业”的品牌影响力、竞争力。进一步拓宽支援合作地区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促进消费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条 设立区级农业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用于引导和促进全区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农产品零售经营活动并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结算等功能;
(二)符合密云区功能定位、在密云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成工商注册、统计登记;
(三)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并纳入统计平台;
(四)销售限定范围内农产品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五)限定范围内农产品是指原产地为密云的蜂蜜、水库鱼、杂粮、干、鲜果品、蔬菜、食用菌、禽蛋类等农产品;原产地为密云区所承担的支援合作地区的农副产品。
第四条 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销售限定范围内农产品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支持,每家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审批流程
第五条符合支持条件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向区商务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年度支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三)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统计年度报表(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104-1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采购限定范围内原产地为密云的农产品、支援合作地区的农副产品时,与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采购协议、采购清单或销售清单;
(七)农业电子商务企业采购限定范围内原产地为密云的农产品、支援合作地区的农副产品的银行转账和资金往来相关支付凭证。
由区商务局、区支援合作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服中心、区统计局等单位主管领导组成支持资金联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支持资金材料进行初审,由区商务局牵头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相关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报企业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支持资金联审工作小组每年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资金取得时需签订承诺书,确保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单独核算,严格管理,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并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对申报和使用支持资金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的企业,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北京市密云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办法(试行)》(密政发〔2018〕38号)同时废止。